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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

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

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
2023-08-22

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

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

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4 号

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,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:

一、将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 号)第一条中的“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 1 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( 1210 、 9610 、 9710 、 9810 )项下申报出口,因滞销、退货原因,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(不含食品)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;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,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、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”调整为“对 2023 年 1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( 1210 、 9610 、 9710 、 9810 )项下申报出口,因滞销、退货原因,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(不含食品)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;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,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、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”。

二、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 号相关规定执行。

特此公告。

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

2023 年 8 月 2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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